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積極開展學校紅十字青少年活動,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》和國家有關社會保障政策,經(jīng)鹽城市紅十字會第四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,繼續(xù)設立鹽城市紅十字青少年互助金。
第二條 紅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為社會公益事業(yè),來自于學生會員,用之于學生會員,堅持自愿參加的原則,不以盈利為目的,扶貧濟困、互助互濟。為加強對紅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的指導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,特制定本《辦法》。
第二章 籌集標準
第三條 參加互助金對象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和在校學生。
第四條 凡自愿參加互助金的會員及在校學生,每學年開學后向學校紅會交納互助金6元。
第五條 有效時間:從當年9月1日零時至下年8月31日24時止。
第三章 救助范圍
第六條 縣(市、區(qū))互助金由教育紅會管理使用,市直(含鹽城開發(fā)區(qū))互助金,由市教育紅會管理使用。
第七條 互助金主要用于:會員學生發(fā)生急重病和意外傷、殘、死的救助;孤兒和特困生書籍費、學雜費、生活費的救助;會員學生見義勇為的獎勵;用于推動紅十字青少年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其它工作。未參加互助金的不享受救助。
第四章 救助標準
第八條 會員在交納互助金有效期內,發(fā)生疾病或意外傷害按以下標準救助,如有傷殘的再按傷殘救助標準救助。
1、醫(yī)藥費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;
2、醫(yī)藥費1000-5000元的救助10%;
3、醫(yī)藥費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0%以內,累計最高救助限額2萬元(根據(jù)醫(yī)藥費支出和家庭經(jīng)濟條件確定救助比例);
4、因生病或意外傷害死亡的救助2000元,死亡前發(fā)生的醫(yī)藥費按上述比例救助;
5、發(fā)生意外事故,不論死亡、傷殘或住院,一次性最高救助不超過1000元。
第九條 超過救助標準的,須經(jīng)常務理事會研究,報上級紅會批準。
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:
1、自殺或犯罪的;
2、酗酒、斗毆的;
3、會員或受益人故意詐騙的;
4、意外事故肇事者已賠償?shù)模?BR>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予救助:
1、一級醫(yī)院以下醫(yī)療機構發(fā)生的醫(yī)藥費;
2、100元以上的檢查費;
3、自購藥費;
4、住院伙食、護理、材料費等;
5、義齒、義眼、義肢費等;
6、交通事故大出血和血液病人的輸血費。
第五章 傷殘救助
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2000元救助:
1、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身體機能者;
2、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;
3、兩上肢或兩下肢永久殘缺或完全喪失機能者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1000元救助:
1、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身體機能者;
2、雙眼矯正視力低于0.1者;
3、單目永久失明者;
4、喪失咀嚼、咽下或語言機能者;
5、內臟器官機能有高度障礙者;
6、一上肢或一下肢永久殘缺或喪失機能者;
7、兩上肢或兩下肢運動顯著障礙者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00元救助:
1、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有明顯后遺癥者;
2、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.3者;
3、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全部喪失者;
4、咀嚼、咽下或語言機能顯著障礙者;
5、喪失脾臟或一側腎臟或部分肝臟或部分肺葉者;
6、脊柱運動障礙者;
7、嚴重燒傷(燙傷)者;
8、喪失拇指或其余四指全部或者趾全部者。
第六章 救助程序
第十五條 申請救助須填寫申請表,經(jīng)班主任簽字、學校紅會和鄉(xiāng)鎮(zhèn)教育紅會蓋章。申請死亡救助須提供死亡證明、戶口注銷證明;申請醫(yī)療救助須提供醫(yī)療(殘疾)證明、出院小結、一級以上醫(yī)療機構的住院醫(yī)藥費收據(jù)。
第七章 管理監(jiān)督
第十六條 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局紅十字會負責互助金的籌集、使用和管理,接受教育行政、紅會等部門的檢查監(jiān)督。
第十七條 互助金嚴格執(zhí)行財政政策,實行專戶儲存、獨立核算、專人審批。
第十八條 互助金必須??顚S?,不得挪用。違者將嚴肅追究責任,情節(jié)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九條 互助金做到當年籌集,當年使用,收支平衡,略有結余。資金結余的部分(包括利息)結轉下年使用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各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紅十字會要動員社會各界向紅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積極捐款。
第二十一條 各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紅十字會根據(jù)本《辦法》制定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二條 本《辦法》由鹽城市教育紅十字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《辦法》自下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原《鹽城市紅十字青少年互助金暫行管理辦法》廢止執(zhí)行。